福州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档案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档案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市档案局职责;
●市档案局领导及分工;
●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务收支、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档案解密划控、数据库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监督指导处)。
●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及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制定的业务规范等;
●查档须知、查档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提供利用服务承诺;
●档案业务咨询指导服务、档案业务指导承诺;
●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审批、延期或提前移交档案审批、延期开放档案审批、利用未开放档案审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机关档案期限表备案、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群众投诉及信访事项;
●中、初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高级职务推荐;
●市档案局制定的内部日常管理、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市档案局办事的基本程序;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办事流程导引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档案局网站、在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档案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市档案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83853317
传真号码:(待装)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市档案馆一楼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
邮政编码:350008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档案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档案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州市档案局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